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2 字体:[ ]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局领导签发件为准,局网站、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首发。
第五条  日常工作中,各处室、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门户网、政务公开网、简报等媒介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及时送局档案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本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本局公开该政府信息前,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10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一条 本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3年 7月1 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