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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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一般由处室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属局重大政务事项的,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可以由处室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定是否可以公开,局保密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处室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四条 政务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保密委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审核人员(相关处室审核人、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需公开的政务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由承办处室将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文档在网站上公布,重要信息由局保密委审查后在网站上公布。各处(部)室应定期对网上政务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应及时通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更新,确保局政务信息网上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至两次。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