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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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部门根据政务信息有关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结合工作职责,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各部门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由相关部门负责以局名义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部门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局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涉及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并予以澄清。
以局名义澄清的,须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局网站或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由局相关部门负责以局名义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