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16 浏览次数:2 字体:[ ]
第一条  为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局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要严格保密。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局纪委和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部门(单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追究部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个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编制、更新信息内容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需公开的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六)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信息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经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