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线上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线上安全生产培训,是指学员通过移动终端或电脑终端利用互联网技术,进入虚拟化网络课堂,完成在线学习的一种培训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线上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
高危行业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和工贸非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线上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网络安全规定的网络平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应使用具备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人像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等功能的线上平台,确保培训教学质量可控。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使用非自主开发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应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网络数据保密要求和安全责任,确保线上安全生产培训数据安全。
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三)擅自修改培训数据,提供虚假培训学时证明;
(四)培训内容不符合培训大纲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应对线上培训课程进行审核,确保课程符合培训大纲要求,并对线上安全培训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应当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进行课程设置。
第十条 线上安全培训课程以学时为计算单位,课程时长累计30分钟为一个学时。重复学习不再计入学时。线上理论培训学时不应高于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学时的70%。线上安全培训学时与线下培训学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以线上培训代替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一条 线上安全培训课程以视频图文等多媒体形式呈现,表现方式可多样化,包括专家授课、案例分析、动画等。所开展的事故案例分析应与培训专业相匹配。
第十二条 线上课程应确保视频及图像清晰,视频播放流畅,画面无抖动倾斜,图像无偏移、跳帧或失帧,音视频同步,无明显的超前或滞后现象,声音应无明显失真、放音过冲、过弱等,无冗余画面和课程无关的画面等。
第十三条 线上课程应设置评价渠道,学员可对学习内容、课程设置、教师讲授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学员满意度低或质量较差的课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应支持多终端学习,并具备用户注册管理、班级管理、课程资源管理、考试测评管理、学时统计等功能。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应确保学员进行实名注册管理,并支持身份信息进行校验和全流程应用人脸识别、人像抓拍等防代学防挂机技术,防止出现学习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应根据学员的真实学习情况,提供学时查询和学时证明生成、下载、打印等学时管理功能。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应建立学员学习电子档案,学习信息记录。用于学时认定的培训信息,应包括学员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培训类型、培训类别、学习过程人像抓拍记录、学习课程(课件)信息、学习时间起点和终点、IP地址等。
培训档案应按照一期一档要求进行管理,培训档案一经建立不可撤销,记录不可更改,培训过程应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对所收集的学员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档案信息安全。使用单位采集的学员档案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学员档案信息泄露,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应对培训档案妥善保管备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全省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应急管理局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员报名信息、所在学习的班次、学习课程、学习起始时间、人像抓拍记录、学习时长占比及进度等。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安全培训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18日起实施。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