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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03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2 字体:[ ]

2021年9月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受理审批工作制度》(皖国土资〔2009〕29号),因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2017年10月30日已列入原省国土资源厅失效文件目录。目前我省矿业权转让交易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可操作的交易细则。2017年9月6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条规定“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因《矿业权交易规则》中矿业权转让内容规定较少,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转让交易行为,明确细化矿业权转让规则,优化流程,明确职责,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起草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号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

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4.《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6.《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7.《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三、起草过程

2020下半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起草了《安徽省矿业权转让规则》。经过两次处会集体研究并修改,征求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向安徽省矿业商会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14条修改意见,采纳7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4条。2021年3月12日,厅矿政会审会通过,初步确定标题为《安徽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2021年4月28日,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通过。2021年7月18日,厅党组会通过,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进行审查。根据要求,已修改完善并将标题更改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31日,再次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通过。

四、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转让方式。规定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登记权限组织实施矿业权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转让。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矿业权依规定评估并通过招拍挂方式转让。

(二)转让条件。规定矿业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转让满足的条件。

(三)转让程序。规定矿业权转让交易平台的设立,明确协议转让和招拍挂转让的具体步骤、内容、公示公告信息发布的平台以及公示期限等。

(四)工作要求。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工作与职责,以及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做好矿业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失信主体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

 

解读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处室:矿业权管理处

联系人:魏波

联系方式:0551-6255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