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发布时间:2022-01-25 浏览次数:2 字体:[ ]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由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编制完成。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网站(http://www.hdyk.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办公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红枫路29号,电话:0551-65846825、6584681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围绕职工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问题,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形式和渠道,增强公开质量和实效,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是用权公开情况。我局系省政府直属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无行政职权,主要工作内容为服务我省能源资源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全省冶金地质勘查队伍。我局注重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按月发布有关文件目录。主动邀请职工群众参与我局部分事务管理与地质服务工作,及时向局属单位职工征集工作会议报告、民主生活会、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等意见建议。
    二是政策解读情况。我局系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无制定行政政策的权限。2021年,我局仅在局内部进行发文,文件无涉及社会公众内容。因此,我局重点转载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等政府部门关于自然资源、矿业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解读材料。2021年共转载解读信息8条
    三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2021年,我局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结合我局地勘工作实际,主动公开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包含局属单位承接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部门工作动态,包含局属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动态;地质找矿动态,包含局属地勘单位执行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项目、社会性地质项目情况;地质服务动态,包含局属单位主动服务我省乃至全国地灾防治、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等工作情况;工勘施工动态,包含局属单位开展岩土工程勘察以及基础施工情况;党风廉政动态,包含全局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乡村振兴动态,包含我局对口帮扶工作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我局按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受理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流程等。实行网上申请、邮寄申请、当面申请等申请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规范目录编制和平台,按照统一格式规范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及时进行更新,为公众申请、查阅政务信息提供便利。
    (三)政府信息管理
    执行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我局门户网站信息实行分类分级负责,严格信息报送审查审批程序,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准确。2021年,我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信息165条。
    (四)平台建设

    我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升级完善,新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于2021年3月份建设完成并上线运行。

    (五)监督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巩固完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调度、办公室(政务公开办)牵头、各处室单位承办”的工作机制。二是做好政务公开测评问题整改工作。安排专人结合工作实际,落实整改要求,不断提升工作水平。三是加强沟通对接。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及时调整公开指南,持续改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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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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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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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政策解读工作有待加强,内容与形式有待丰富;二是年度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信息不多,更新不够及时;三是信息公开栏目需要进一步优化,平台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2022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对涉及社会公众的政策文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丰富解读形式,优化解读效果;二是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发布的规范性与实效性,提升信息发布质量;三是进一步优化平台功能,加强主动公开信息分类,保持数据同源,规范管理政务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022年1月21日